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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书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教育书法研究会

英文名:Education College of Shaanxi Province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Regulation

英文名缩写:ESCR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教育界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研究)工作者和有一定造诣的书法爱好者组成的,以开展书法理论研究、书法教育研究,书法文化活动为基本内容的非盈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行业道德规范,通过开展书法文化活动,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素质教育,提高陕西教育系统书法艺术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长安大学校内(长安大学校本部图书馆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系陕西省教育界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研究)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开展各种书法研讨和书法文化活动,以加强联系,扩大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二)开展书法理论和书法教育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书法教育资料、著述、作品集和报纸刊物,推介研究成果,传递活动信息,交流书法研究和书法创作经验,促进陕西教育系统书法艺术的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协助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组织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教育活动和书法文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以团队方式,组织和参与社会书法文化活动,开展国内为书法交 流,共同促进书法事业的繁荣。

(五)组织开展业务领域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二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单位内教育管理部门或教学机构工作的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研究)工作者和有一定造诣的书法爱好者;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能力、水平或影响。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内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材料、推荐人才、订阅会刊等。

第七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过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有关领导人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名誉会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3年 4 月 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